央广网重庆7月31日消息(记者王海)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多家物流企业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事企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执法部门依法发布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文书。经查,重庆多利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青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市交通委依据相关条款,对以上家企业违法案件分别处以11500元、500元罚款。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法机关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期限60日,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限内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公告如下: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重庆多利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渝DF9102号车辆于2026年05月08日16时17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3轴普通货车,车货总重48.9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情节一般的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1500.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165号)。
重庆青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的渝DT7133号车辆于2026年05月11日21时02分,途径G65包茂高速下行K1547+280m处时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2轴普通货车,车货总重19.10吨)的行为。涉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四十五条情节较轻的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6130174号)。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机关获取上述文书: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包茂高速G65渝北收费站旁;电话13368287106。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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